【摘要】地区一体化过程中的主权问题是一个高度敏感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主权是否可以让渡,让渡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进行让渡,这些既是不同地区一体化实践积极探索的问题,又是地区一体化理论争论的焦点。本文探讨了地区一体化理论中关于主权让渡的必要性与路径选择的相关争论,为理解地区一体化中主权让渡的实践逻辑提供理论支撑。研究表明,支持主权让渡的理论流派认为主权让渡是突破民族国家局限的必要条件,强调通过超国家机构实现集体收益;反对的流派则坚持主权不可分割,主张有限让渡或工具性授权;批判理论学派则揭示了主权让渡背后的权力结构与意识形态偏见。关于主权让渡的路径选择,理论分歧主要集中于联邦或邦联的宪政设计,突出技术治理或外溢效应的功能衍生路径,以及强调身份认同或话语实践的社会建构之间的争论。研究对优化地区合作机制、平衡国家主权与超国家利益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主权;主权让渡;地区一体化;理论争论
【作者简介】陈绍锋,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尽管地区化或地区一体化有过波折和起伏,但即便遭遇反全球化的逆流和地缘政治的回归,此类现象依旧方兴未艾。借鉴哈加德的定义,地区一体化是指国家间经济政策合作与协调的政治过程。地区一体化理论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如何定义主权以及如何实现主权让渡。不同理论流派对此有截然不同的回答。在地区一体化的过程中,是拓展超国家性优先,还是以维护主权为第一要务,又该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这不仅是地区一体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而且直接关乎各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前景。
理论需照应现实,地区一体化理论与一体化的实践密切相关,而主权议题则深受不同阶段地区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议题的影响。回溯地区一体化的理论发展,旧地区主义理论关注的核心议题包括分析一体化的动因和动力以及地区组织对推进地区国家间合作与地区和平的作用。显然,上述议题与国家主权直接相关。同时,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地区一体化更多的是一个尚待探索的新鲜事物,参与一体化的国家对于主权让渡仍心存芥蒂和戒备,主权及主权让渡因而成为旧地区主义理论关注和争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在新地区主义研究的核心议题中,如何解释地区主义在不同地区的发展或不同部门自由化程度的差异以及成员国政府是否让渡主权,亦与主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随着研究的深入,比较地区主义的研究重心一方面注重“全球南方”地区一体化的实践经验的比较,另一方面开始转向更为具体的地区治理、制度建设、国内政治与地区一体化的相互影响等问题,后者看似与主权不直接相关,却又与之间接地紧密相连。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系统考察地区一体化理论如何看待地区一体化进程中涉及的主权以及主权让渡问题。论文的第一、第二部分分别探析支持和反对主权让渡的地区一体化理论的缘由及内部争议;第三部分分析关于主权让渡的路径之争;接下来的第四部分从批判理论的视角对地区一体化过程中的主权让渡问题进行反思;最后的结论部分总结本文的研究发现。
一、支持主权让渡的理论流派
支持主权让渡的理论流派认为,主权让渡是地区一体化建设的必要条件。这些理论流派主要包括:联邦主义、(新)功能主义、自由政府间主义、主权交易论等。
关于是否需要让渡主权的论争最初出现于主张建立超国家联邦的联邦主义与倡导政府间合作的邦联主义之间,这两种理论和思潮均是为了追求欧洲的永久和平,它们之间的竞争成为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长期特点。在欧洲近代早期,法兰西科学院院士圣·皮埃尔最早提出邦联主义理论,卢梭后来对这一理论进行了理性批判和发展。而康德则是第一个提出系统的、以联邦求和平的联邦主义理论。这两大理论各有其局限性,但均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得到了部分实现。二者均主张建立主权国家之间的联盟,但它们的区别在于:邦联主义主张在联盟成立后,其成员国仍拥有独立、平等的主权,且该联盟并不具备超国家的权力。联邦主义则认为,在联盟成立后,相关成员国将各自的主权让渡给新的联盟实体,而成员国则丧失了主权,成为新成立的、拥有统一独立主权的大联邦国家下的地方政府。因而,在联邦主义者看来,主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这种让渡是建立在平等主权国家的自愿基础上。邦联主义的邦联是一种松散的、权力较为有限的政治实体,而联邦主义的联邦则是拥有集中性的、有较大权力的政治实体。但在刘军宁看来,联邦主义并不意味着新建立的联邦拥有集权式的权力,相反,“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仅受到联邦宪法与各成员体的成文宪法的限制,而且必须实行地方分权,把大量的权力留在成员体和各级地方政府,乃至公民手中”。
联邦主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均认为地区一体化将限制相关成员国的主权,或者说,成员国主权对超国家组织的让渡是一体化成功推进的必要条件,但三者预期的超国家组织的形态及功能存在差异,且三者对超国家组织的需求的核心动机以及内在逻辑是不同的。联邦主义和功能主义的核心动机都是为了防止战争的发生,都认为民族国家对持久和平是有害的。联邦主义者认为,西欧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丧失生命力,在政治上,不断兴起的民族主义极易导致军国主义和极权主义倾向,因此,民族国家已沦为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只有通过其毅然决然的自我否定,将主权转让给一个欧洲联邦国家,才能消除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功能主义的初始关注点主要是如何打造一个和平稳定的世界秩序,其后方与地区一体化理论相关联。与联邦主义倡导建立一个地区性的超国家机构或世界政府不同,功能主义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国际组织网络,而非仅建立一个地区性的全能机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米特兰尼同样认为,民族主义是国际冲突的祸源,民族国家的各自为政不仅无助于全球问题的解决,而且它们无休止地对权力和利益的争夺使世界陷入动荡。但他不认可联邦主义的解决问题之道,认为除非成立世界政府,否则,地区层面的几个国家联合起来成立联邦国家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克服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之源。相反,功能主义提出一体化可以从建立某一功能性领域的国际机构,将该领域的专业性治理职能交予这一国际机构。因此,在功能主义者看来,让渡的“主权”主要是特定行业的治理权力,至少在一体化的初期阶段无涉主权内涵中最高的政治权力。
新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哈斯将一体化界定为:“若干个不同民族实体内的政治行为者被说服将其忠诚、期望和政治行动移交给一个新的权力中心的过程”,且这一新的权力中心拥有对成员国的管辖权。c林德伯格也强调政治一体化的本质是一个创建集体决策的过程,即“各国政府授予决策权的政治机构和 / 或各国政府通过这些机构和/或政府间谈判共同决策的政治机构”。仅从这两位新功能主义领军人物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新功能主义者认为主权让渡是地区一体化不可缺少的要素。
新功能主义强调地区一体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一般认为,基于多元主义和功能主义,新功能主义往往视地区一体化为一个以建立联邦为目的的过程。早期的新功能主义的确认为一体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新的权力中心,该中心将在公共事务中确立自己的合法管辖权,并最终成为一个新的、替代原先的民族国家的超国家实体。但随着该理论的发展,也有新功能主义者认为地区一体化并不一定导致某个超国家实体的出现,它可能是一个联邦国家的建立,也可能是某个非联邦性质的国家,还可能是一个缺乏超国家性的一体化机构。新功能主义运用“超国家性”(supranationality)来形容这个新的权力中心“超越民族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某些部分。但是,它认为,这一超国家实体既非联邦或邦联,又非政府间组织,而更多的是民族国家在地区层次的替代物。同时,这种超国家性并非主权的让渡,而是国家主权的“共享”,是国家的主权被扩展到超国家实体,主权因而是这一实体与其成员国共享。
马特利提出主权交易论(Sovereignty Bargains),认为地区一体化不仅仅是各国汇集资源或建立共同市场,也是各成员国自愿限制其主权权力,有意识地决定将一定程度的主权让渡给地区机构或其他成员国,以换取一体化的预期收益的过程。这些收益包括经济增长、贸易和投资的增加、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提升,以及更好地管理全球化的能力等。主权交易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愿交易、自愿限制,即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协定或组织,即使这意味着放弃某些决策权或对某些领域的控制权;二是以自主权换取利益;三是非零和游戏,即主权交易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完全丧失主权。相反,它可能涉及主权范围的变化,国家可能在某些领域牺牲自主权,但在另一些领域获得影响力或合法性。马特利强调,一体化进程依赖于“主权交易”,各国是否愿意进行这些交易对地区一体化倡议的成功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上述理论存在以下共识:其一,认同主权让渡的必要性。它们均认为民族国家的主权绝对性存在局限,如引发战争、无力解决全球性问题等,而主权让渡是突破这一局限、推进地区一体化的必要条件。无论是联邦主义追求的“欧洲联邦”、功能主义追求的“功能性国际组织”,还是新功能主义追求的“超国家实体”,本质上均需成员国通过主权调整实现合作深化。其二,均认可主权的非绝对性。上述理论均否定“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传统观念,认为主权可通过让渡、共享、交易或契约安排实现重构。例如,联邦主义主张“主权转让”,新功能主义提出“主权共享”,均体现主权的灵活性。其三,均以“国家自主选择”为前提,强调主权让渡的自愿性。联邦主义的“平等主权国家自愿转让”、功能主义的“功能性领域自主让渡”,均否定强制让渡,视主权让渡为国家的自主选择。其四,上述理论均源于对民族国家局限性的反思,核心动机是解决民族国家无法单独应对的挑战。联邦主义与功能主义聚焦“防止战争”,新功能主义扩展至“更广泛的一体化需求”,主权交易论则强调“利益置换与风险规避”,本质上均试图通过主权让渡实现“集体收益大于个体成本”。
当然,上述各理论在超国家组织的预期形态、主权让渡的范围、核心逻辑等方面存在显著分歧,具体差异如表1所示。


二、反对或有限支持主权让渡的理论流派
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都反对主权的可转让性。这两个理论流派假定国家是国际体系的主要行为体,国家所处的国际社会是弱肉强食以及不存在公共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无政府状态。身处无政府状态下的理性国家的核心目标是追求“权力”与“安全”,而主权是国家维持自主性的根本保障。为了确保自己的生存,国家必须不断追求扩大权力,主权则被视为国家生存和权力斗争的基石。而一国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对其他国家的威胁,国家对安全和权力最大化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冲突,因此,国际政治的本质就是国家间无止境地争夺权势的斗争。这种对权力和国家生存的强调使主权不可或缺。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都强调,一国的主权权力在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的实力和维持控制的能力,而非一种可以轻易转让的法律地位。在这两种思想流派中,主权的让渡或削弱至多是权力斗争的结果,而非简单的外交谈判所达成的交易。因此,二者均认为主权并非可以自由转让。
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在主权和主权让渡议题上的不同在于:首先,在分析层次上,古典现实主义关注人性以及各个国家领导人、外交和士气的具体属性。它认为主权的创立是对人类固有缺陷的必要回应,旨在遏制破坏性的人类倾向,并维持社会秩序。新现实主义重点关注制约国家的国际体系结构,试图将国际体系对国家的影响和国家内部个人的影响纳入分析。其次,关于主权让渡,二者均认为主权不具有实质性让渡的意义。古典现实主义的依据在于:主权是一国“权力意志”和国家利益的表现。主权的可转让性可能意味着国家对其内部事务和对外行为控制权的丧失,这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和权力地位。主权只有通过征服才能有效获得,或凭借更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一个缺乏实力来执行法律和保卫边界的国家,无论其是否签署正式宣言或法律条约,实际上都已丧失主权。在新现实主义看来,各国是功能相似的主权国家,在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中,它们必须保护自己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一个国家可以将某些法律权力转让给国际组织,但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导致的“安全困境”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国家的首要任务始终是确保自身的生存,这使得它们将自助和权力最大化置于首位。肯尼斯·华尔兹强调国际体系的结构决定国家的行为。对这种结构性的重视表明,国家将采取行动以维持或增强其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权力,而主权让渡可能会削弱其在竞争性国际环境中的自主权和地位,因此,真正的主权让渡是不太可能的。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对其解释力的挑战,新现实主义不否认国家间合作的可能,但视之为国家特别是大国用来促进本国利益的工具,而非真正的主权让渡。即使在一体化的情况下,国家仍然保持对关键政策领域的最终控制。虽然在国际组织内部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主权的某些方面可能被委托或共享,但在新现实主义者看来,受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及国家自利本质的根本约束,国家将会捍卫其最终的权威和独立性,这使得在竞争性的国际体系中任何重大或无条件的主权让渡都是极不可能的。新现实主义同时强调相对收益的重要性,即在国际合作过程中,国家不仅关心自身的权力,也关心该国与他国权力的比较。因此,任何可能导致其他国家获得相对优势的行动,包括被视为主权让渡的行动,都将受到抵制。
作为新功能主义的竞争性理论,政府间主义在 20 世纪70年代盛行开来。后者对新功能主义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过于强调超国家组织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二是夸大了“溢出”的效应;三是认为民众对政治行为体的忠诚和支持并未从成员国转向超国家的共同体。1966年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斯坦利·霍夫曼发表文章,强调民族国家远未“过时”,相反非常“顽强”。
政府间主义坚持国际关系中现实主义理论的假设,即认为民族国家是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它们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核心作用。一方面,霍夫曼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性,认为主权的核心是国家对领土、人民和决策的绝对控制权,这一权力无法被分割或转让给超国家机构;另一方面,政府间主义并不否认主权让渡的存在。看似矛盾的逻辑实际上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范围的有限性,即仅在经济、环保等非核心的“低政治”领域让渡主权。二是让渡的工具性。主权让渡是成员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计算的策略性选择,其本质是有限授权而非主权转让,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或增强其治理能力。政府间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米尔沃德认为,欧洲一体化并不是各国向一个超国家实体丧失主权的过程,欧共体的建立也并非要取代或削弱民族国家,而是为了通过集中主权和应对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应对的挑战来巩固民族国家。三是让渡的可逆性与可控性。霍夫曼认为,主权让渡必须始终处于国家控制之下。例如,欧洲法院虽获得部分司法权,但其权力范围由成员国通过条约明确限定,且成员国可以通过修改条约或退出机制收回权力。因而,政府间主义强调成员国政府在一体化进程中具有主导地位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也意味着一体化的节奏、进程、范围和深度完全由成员国政府掌控,而一体化的进展和结果主要取决于成员国政府讨价还价的交易。因而,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一体化反映了主权政府的意愿,需服从和服务于成员国的国家利益并受成员国政府的控制。换言之,成员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地区层次组织框架下的活动实际上是成员国国内政治的延伸。概言之,政府间主义的逻辑可概括为:主权不可分割,但主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权,主权让渡被视为国家在特定领域的“功能性分权”,而非主权本身的分割。
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间主义与新功能主义的主要区别:一是关注的主要行为体,新功能主义强调利益集团和社会压力等非国家行为体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而政府间主义则主要关注作为关键决策者的主权政府。二是政府间主义认为一体化是国家的理性选择和政治决策的结果,而非如新功能主义所认为的经由学习和溢出效应而开始的自然生长过程。霍夫曼指出:如果存在“溢出效应”,那它也主要存在于“低政治”领域,但是在“高政治”领域,主权政府不会接受既无保障又失去控制的状况,导致“溢出效应”较难发挥作用。三是关于超国家机构的作用,政府间主义认为这些机构主要是国家间谈判的工具,处于国家主权之下,而非如新功能主义所说的那样在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间主义更愿意探讨国家间合作而非国家间一体化。
以安德鲁·莫劳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为主要代表的自由政府间主义认为地区一体化的本质是成员国政府通过“双层博弈”实现国内偏好与国际承诺的平衡。在国家偏好形成阶段,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决定政府的谈判立场。与政府间主义持相似看法,自由政府间主义也认为国家是主要的、受国家利益驱动的理性行为体,但与前者仅将国家利益视为政府的理性选择不同,自由政府间主义强调国家的偏好并非外生给定的(如传统现实主义或新现实主义所认为的无政府状态或国际体系结构),而是由国内社会的利益博弈,特别是国内生产厂商的利益所决定的。在国际谈判阶段,成员国基于相对权力(relative power)和利益互补性进行讨价还价,并通过主权汇集或委托转让(sovereignty gathering and assignment)来锁定合作成果。在这一过程中,主权让渡具有明确的工具理性。莫劳夫奇克强调,国家让渡主权并非为了抽象的“一体化理想”,而是为了获取更可靠的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s),使协议得以遵守和执行。例如,欧盟委员会实际上被设计为一种“承诺机制”,以防止成员国事后违约,确保共同政策的执行。这种制度安排既限制了国家的行动自由,又通过法律化(legalization)增强了合作的可预期性。由上可以推断:第一,自由政府间主义将主权让渡视为一种工具,是国家为促进本国利益而作出的一种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尤其是在面临相互依存或国家行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但在国家偏好形成阶段,一国并不一定能形成让渡主权以进行一体化的偏好,这意味着主权汇集或委托转让并不必然发生。第二,主权让渡需要平衡控制与效率。自由政府间主义关注国家权力、国家利益和国内政治在塑造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动态变化,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特别是在需要采取集体行动以解决复杂问题或执行协议的领域,国家会理性地将权力下放给跨国家机构。在下放权力的同时,国家也力求保持对这些机构的控制,确保它们为国家利益服务。第三,主权让渡并非放弃主权。自由政府间主义并不把主权转让视为完全放弃国家权力。各国保留最终权力,如果它们认为自己的利益或权力平衡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重新谈判或退出协议。
现实主义、政府间主义、新现实主义和自由政府间主义均认可现实主义流派关于国家是最重要行为主体的假定,以主权国家为分析起点,认为地区一体化是国家间互动的产物。政府间主义承认国家间可以合作,但主权让渡至多只限于“低政治”领域,成员国愿意开展合作只是因为有利于其扩充权力和利益;在“高政治”领域,一体化则绝无可能。新现实主义不排除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但这种合作是有限度的,即受国家对相对收益以及自主性受损的担忧的制约。自由政府间主义承认主权让渡发生的可能,但坚持主权让渡的国内合法化授权以及成员国政府根据国家间权力和利益的动态变化而拥有的最终决定权和退出权。因此,联邦主义、政府间主义和自由政府间主义符合现实主义的权力和利益最大化逻辑,主权让渡至多只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
三、主权让渡的路径之争
争议中的不同主权让渡路径主要包括:联邦主义与邦联主义之间的宪政路线之争,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之间的功能衍生流派,强调观念、认同和规范的社会建构流派,以及杂合不同观点的后功能主义。
1. 宪政路线之争
联邦主义主张一体化实行联邦制形式,认为战后脆弱的西欧国家必须加入一个政治联盟 , 才能更好地共同应对它们面临的安全威胁。而建立联邦的目的即要把各个民族国家的权力集中到某一中心机构。该机构不仅掌握某些经济资源的分配权和控制权 , 运用现代化的方式来发展经济,而且能够更有效地动员各成员国的资源和工业力量,通盘统筹和调配各成员国的军事资源,更有效地应对共同威胁。如何实现联邦制的目标?联邦主义主张通过制定一部联邦宪法和建立超国家的机构框架 , 宪法应规定每个成员国须放弃其主权并遵守各国达成的共同约定,尤其是通过和平的方式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冲突。如此,就能更好地实现集体安全这一最重要的目标。
邦联主义则主张通过主权国家的自愿联合形成邦联(Confederation),其核心在于保留成员国的独立主权,同时建立协调机制以处理共同事务。邦联主义强调,邦联的构建必须以成员国主权的绝对保留为基础。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自愿加入邦联,但不会让渡主权给中央机构。例如,圣·皮埃尔(Saint-Pierre)提出,邦联应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盟”,其目的是通过定期召开代表大会等协商机制来协调外交、军事等共同事务,而非建立一个超国家的中央权力机构。这一思想影响了欧洲一体化早期的“欧洲邦联”构想,强调通过条约逐步推进合作,而非强制性的主权让渡。邦联主义认为,邦联的结构应具有灵活性,以适应成员国的差异性需求。故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邦联主义支持“多速欧洲”(Multi-speed Europe)模式,允许部分成员国在特定领域先行合作,其他成员国保留选择加入或退出的权利。
2. 功能衍生流派
功能主义认为,实现一体化的路径可以是建立某一功能性领域的专门的国际机构,把这一领域的专业性治理职能交给这一国际机构。功能主义者要求建立新的专门的国际机构的逻辑在于:国家治理的问题领域存在所谓的“政治性”(如安全、外交)和“非政治性”(如交通、通信)之分。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以及各国面对的诸多挑战使政府担负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性的任务大大增加。某些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问题技术性越来越强,既非运用政治收益—成本的算计能予以成功应对,又难以仅靠某一政府的力量加以解决。一种可行的且更有效的应对之策是交给由受过特殊专业训练的专家和技术性人员组成的国际机构处理。技术上的需求也导致各国在国际层次上更紧密合作的必要,这也催生了应对这类问题的国际专业组织的涌现。功能主义者主张要逐步限制政治行为者的角色,扩大技术人员的作用,因为这些专业化的人员不受党派政治或国家间政治博弈的约束,能够理性地从最有利于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思考和解决问题。这样的国际合作有助于加强国家间的交流和沟通,减少猜忌和疑虑,并增加规避合作的机会成本。米特兰尼进而提出了一种“分支理论”,即当某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获得成功,就能够在其他技术领域产生功能性管理的需求,从而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国际合作,假以时日,这些功能性合作甚至会进一步扩散到政治领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逐渐将他们对国家的忠诚转移到国际一体化事业中。
新功能主义如何解释地区一体化的路径和逻辑呢?关于一体化的动力,与功能主义强调功能性需求或技术变化的动力不同,新功能主义强调不同政治行为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政党、利益集团、国际组织等)为追求各自利益施加压力而产生的相互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新功能主义一体化理论的核心在于相信一体化进程,制度的建设将产生自主的制度演进的推动力,缩减政府的自由选择空间,产生经济联合走向政治联合的条件与动力机制。”在由非政治领域向政治领域推进的过程中,又是什么机制在发挥作用?新功能主义运用“外溢”的机制进行解释。外溢即指在政治精英和权力的推动下,通过功能性的、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合作等“低级政治事务”从一个部门及地区向另一个部门及地区扩散到“高级政治事务”的过程。尽管外溢的过程可能是非线性的,但是新功能主义相信,“外溢”将不可避免地扩展到政治领域。因而,外溢同超国家机构的发展及权力的转移联系在一起,超国家机构在一体化过程中得以扩展其权力,因而成为外溢过程的最终受益者。
3. 社会建构流派
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更多地运用于地区主义研究。建构主义不否认物质的客观性,但反对物质决定论,即把物质利益作为行为体参与一体化的唯一和最主要原因的解释,认为人、组织、国家等行为体在选择最佳途径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权力和制度的形成及运作是由价值、观念、身份、文化情境等因素建构和塑造的。建构主义更倾向于认知分析方法,强调观念、认同和规范的作用,认为国际体系的结构不仅影响行为体的行为,而且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欧洲一体化的核心是一个共同体建构的过程,共享的观念和正面的集体身份有助于促进一体化建设。这一研究范式主要关注三大议题:一是关注观念因素对一体化偏好的影响;二是关注谈判和决策的主体的背景如何影响一体化的结果;三是关注欧洲一体化及其制度对共同体建设的影响。阿查亚认为,亚太地区的多边机制发展是一个身份建构的过程,亦即“亚太方式”。“亚太方式”的重点在于引入了“合作安全”“开放地区主义”“软性地区主义”和“灵活性共识”四种观念。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地区合作,但地区共同身份的建构仍面临巨大障碍。
后功能主义主要关注地区一体化功能性压力与公民的国家认同及民主诉求发生冲突时引发的政治对抗。这一理论认为,地区整合的功能逻辑(通过将任务分配至最优治理层级以追求效率)与身份认同的后功能逻辑(优先保障特定群体的自我决定权)之间存在内在张力,这种张力催生了传统地区一体化理论所忽视的根本性政治冲突。该理论尝试超越新功能主义和自由政府间主义的精英视角和偏重经济因素的分析,提出了一个身份认同、绩效与分配三者相结合的分析框架来理解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后功能主义认为,影响地区主义结果的不再是“精英驱动”,而主要取决于公众意见、政党竞争以及身份认同。普罗大众对欧洲一体化并不了解,他们往往根据身份认同和经济利益来确定其态度倾向;而这种身份认同排他与否,以及是否被疑欧政党动员起来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是否支持地区一体化;随着一体化的深入,在疑欧政党的煽动下,排他性民族认同的公众人数趋多。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之下,成员国政府及其领导人在推动一体化方面将更加审慎和举步维艰,欧洲一体化的未来将面临更多的阻力。因此,后功能主义一方面否定了传统的“精英决定论”,借鉴新功能主义所主张的多元主义分析范式,认为一体化是包括精英政治人物、政党、跨国利益集团和公众等多元行为体互动的结果;另一方面后功能主义既部分沿袭理性主义的分析路径,强调经济利益对上述行为体的影响,又超越了理性主义假设,将建构主义的身份认同作为重要解释变量进行考量。
四、批判理论学派视角下的主权让渡
国际关系中的主要批判理论挑战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主流国际关系范式,强调权力结构、解放和社会转型。主要的批判理论包括法兰克福学派、强调性别作用的女性主义、解构话语的后结构主义、批判资本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这些理论强调隐藏的意识形态、权力不平衡和社会建构如何影响国际政治。这些批判理论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主权的复杂性及其在当代国际体系中的异化,并对传统地区一体化理论提出了深刻批判。批判理论认为,主权与地区一体化并非中性概念,而是权力关系的载体。传统地区主义的失败在于其未能挑战全球资本主义的结构性暴力,而批判理论的使命在于将主权问题“再政治化”——从资本逻辑的支配转向对边缘群体权益的赋权。
依附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全球资本主义体系通过“中心—外围”结构(center-periphery)将发展中国家纳入不平等的依附关系,在这一框架下,不同历史时期产生了不同的依附形式,包括殖民性依附、金融—工业依附和新依附。尽管依附的形式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外围国家的主权受到中心国家所主导的国际分工、贸易、金融体系的制约,其经济政策往往被迫服务于中心国家的资本利益。萨米尔·阿明强调,外围国家的政治主权在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被国际金融资本和跨国公司通过债务、投资协定等手段架空。b 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地区一体化增强其自主性,但依附理论认为,主权让渡并非一个平等的权力转移过程,而是全球经济体系中不平等权力关系的体现,更未能在根本上挑战和改变这一“中心外围”结构。相反,在地区一体化中,核心国家可能利用这一进程来进一步剥削和控制外围国家的资源、市场和劳动力。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主权让渡,实际上也可能是外围国家为了融入全球经济体系而被迫作出的选择,从而加剧了它们对中心国家的依附性。根据弗兰克的“不发达的发展”(development of underdevelopment)理论可以推断出,地区主义若仅聚焦经济整合而忽视全球权力结构,将成为中心国家扩张市场的工具。例如,南方共同市场虽促进了内部贸易,却因依赖外资和技术而陷入“依附性工业化”,最终强化了跨国资本对地区经济的控制。
女性主义理论从性别的视角揭示了传统主权观念的男性中心主义本质以及主权让渡过程中性别不平等的加剧。由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这两大国际关系理论都赋予国家理性、自主、侵略性与效用最大化等“男性化”特征,主权者常被刻画为一个单一的、等级分明且充满暴力的形象,体现了支配与权力等典型的男性特征。诚如坎托拉所言,“国家为维护其权威而支持特定的性别秩序,这是主权的关键要素”。主权所隐含的性别要素使男性被归属于公共政治领域,女性则被禁锢于家务劳动与生育的私人领域,被视为非主权主体或国际关系中的次要角色。b 女性主义关注的核心是主权让渡对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该理论强调,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往往忽视性别的维度,未能充分考察国际政治和经济结构如何影响不同性别的个体。有鉴于此,女性主义主要考察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让渡是否会进一步巩固父权制结构,或者能否为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提供新的机会。沃尔比指出,国家作为父权制结构的一部分,其主权让渡可能将性别等级制度嵌入地区治理框架。他以欧盟的劳工政策为例,该政策虽强调性别平等,但成员国让渡的社会政策权力仍由男性主导的官僚体系执行,导致女性在就业、福利等领域的利益被边缘化。d 类似地,在东盟的经济合作框架中,妇女大多被限制在低端产业链,其政治参与被边缘化。女性主义因而倡导将性别平等目标纳入地区框架,促进性别包容性增长及人类安全的政策。
后结构主义质疑理性至上以及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将主权视为固定的、不可分割的实体的观点,认为主权的概念本身是由话语、权力、知识生产和修辞主张所建构。因此,它并非变动不居,而是一个不断被协商、界定和重塑的概念。在后结构主义看来,主权让渡并非单纯的权力转移,亦非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身份、权力和意义的重建过程。首先,这一理论强调话语、符号和叙事如何塑造人们对主权和一体化的理解,以及这些话语如何合法化或挑战特定的权力安排的作用。后结构主义认为,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让渡不仅仅是法律或经济上的转移,更是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通过话语实践、身份认同和知识生产来构建和合法化这一过程。常见的情形如:所谓的“失败国家”标签被用于正当化外部干涉,殖民主义者往往将主权让渡包装为“文明化的使命”(civilizing mission)。安德森的研究表明,在后“9·11”时代的北美地区,通过安全与经济的融合,主权概念变得更具等级性(hierarchical)。其次,在地区一体化过程中,主权并非简单地被“放弃”或“转移”,而是在新的话语、实践和权力关系中被重新定义和协商。一些传统的主权功能可能被削弱或消除,但在其他层面又产生新的主权形式或主权实践。例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付诸实践后,欧盟的宪法权威在某些领域得以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加剧的成员国内部争议,这表明主权在不断地被重新定义。最后,地区一体化的发展将导致国家边界和权力投射范围的模糊或重塑,使得主权在地理和政治空间中的表现发生新的调整和变化。显然,《申根协定》的实施大大弱化了相关欧盟成员国的边境管制,而2015年欧洲难民危机和新冠疫情导致一些国家重新加强边境管制,引发了成员国之间的分歧,加剧了内部矛盾。
法兰克福学派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诊断和批判延续统治、异化和错误观念的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结构,它并未发展出一套系统的主权理论。与博丹等的传统理论将主权视为法律或政治权威不同,法兰克福学派更为关注主权在统治体系中的运作,将其作为更广泛的权力、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体系的一部分进行审视。故它对传统主权概念持深刻的批判态度,认为其并非一种中立的政治权力形态,而是用于合法化权力集中的工具,实际上掩盖了其更深层次的控制机制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例如,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批判了理性、自主性和主权等启蒙思想是如何被用来服务于统治的。因而,法兰克福学派非常关心现代主权形式对个体自由及自主性的侵蚀。在民主国家中,个人可通过投票或其他途径感受到主权,但真正的权力却存在于其他地方——资本、官僚机构或意识形态中。
尽管其并未使用这一概念,但早期的法兰克福学派对主权让渡持深刻的怀疑态度。按照该学派的观点和逻辑,主权让渡只不过是导致间接控制的新形式,不会给个体带来更大的民主或自由。马尔库塞一针见血地指出:主权让渡是精英阶层通过“理性化管理”巩固权力的策略,民众在“虚假自由”中丧失批判能力。对于由全球化、地区一体化和技术进步所引起的国家放弃部分或全部监管或政策制定权力并转让给国际机构或市场的新现实,法兰克福学派视之为全球资本施加压力的结果,认为这可能并不代表进步,而是以理性治理的面目掩盖了系统性控制的加深。它也担心由未选举的技术官僚或市场力量进行治理所导致的民主赤字问题。但哈贝马斯(尽管他被认为并非法兰克福学派的主流学者)对合法的主权让渡则抱持开放态度。他支持以欧盟为典范的,具有民主问责制的跨国治理理念,但对那些在缺乏包容性和透明度机制情况下发生的主权让渡所导致的民主赤字表示关注。
综上所述,依附论、女性主义、后结构主义和法兰克福学派对地区一体化过程中的主权让渡提供了不同但又有重叠的视角。它们对权力动态和霸权结构的批评分析趋于一致,但其基础理论关注和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四种理论流派对现有的权力关系及其主导结构持批判态度,对地区一体化进程中的主权让渡的中立性持怀疑态度。每一种流派都试图揭示隐藏的动态权力,无论是经济(依附理论)、性别(女性主义)、话语(后结构主义)还是意识形态(法兰克福学派)。它们都质疑对既定规范和制度的非批判性接受,并试图揭示权力如何运作以维持不平等或特定形式的控制。四种理论流派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理论关注点不同。依附论将主权让渡框定在全球资本主义体系内,关注经济剥削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结构性不平等。女性主义考察权力关系如何被性别化,女性的经历和权力如何受到主权变动的影响。后结构主义主要关注语言、话语和意义的构建,认为主权本身是一个通过话语生产的概念。法兰克福学派关注意识形态、文化及对工具理性的批判,试图理解如何通过社会结构和文化生产来延续支配形式。因而,与传统国际关系理论不同,这些批判理论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改造世界的实践旨趣,以一种否定性的思维批判社会现实,为改造世界提供理论武器。
五、结论
主权与地区一体化的关系,本质上是国家理性与地区治理需求的动态平衡。从理论争鸣到实践博弈,主权让渡始终在“绝对性”与“相对性”、“排他性”与“共享性”之间摇摆。支持派强调主权让渡是突破民族国家局限的必由之路,如欧盟通过超国家机构实现货币与司法一体化;反对派则揭示主权让渡背后的权力异化风险。主权与一体化的互动机制揭示了更深层次的辩证法。一方面,一体化通过制度设计,如欧盟的辅助性原则、东盟的不干涉原则,约束主权扩张冲动;另一方面,主权国家通过“策略性让渡”获取集体收益。
主权让渡的路径之争凸显了理论工具的局限性。联邦主义与邦联主义的宪政路线之争,如欧盟与东盟的治理差异,功能主义与新功能主义的“外溢效应”假说,如从煤钢共同体到共同外交政策的演进,以及社会建构主义对身份认同的重塑,如“欧洲公民”概念的提出,共同构成了一体化理论的多元光谱。然而,现实中的主权让渡往往呈现“选择性妥协”特征,如挪威在欧盟单一市场与渔业主权间的平衡,加拿大在《美墨加协定》中对司法豁免权的保留,均印证了主权让渡的弹性边界。批判理论的反思为理论注入了人文关怀。依附论揭示主权让渡中的全球剥削链,女性主义批判主流理论对性别权力的遮蔽。这些视角提醒我们:主权让渡不仅是权力计算,更需正义与伦理的匡扶。地区一体化的成功不在于主权彻底让渡,而在于“嵌套式权力”的构建——既共享必要主权以应对全球化挑战,又捍卫核心利益以维护国家自主性。
(本文载于《南大区域国别研究》2025年第4期,第25-44页。注释略。)



